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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项目中公建配套用房设置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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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建设项目设置公建配套服务相关用房,主要依据《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6)、《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范及地方法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公建配套设置主要类型

1

物业管理及业委会用房

2

居委会、文化活动、老年康体活动等

3

商业设施、体育设施等

物业管理用房

主要依据:《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4〕38号)

设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一)物业管理企业用房,不低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2%;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二)业主委员会用房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

执行原则:

1、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需核定)原则上一个规划参数为一个单独单元,物业管理企业用房应当按照不低于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的0.2%配置,总建筑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业主委员会用房,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

2、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用成套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应当在对住宅业主日常生活影响相对小的部位,区域内有会所或商业配套的应配置在会所或商业配套内,(注:会所产权为开发商所有,物管用房属业主所有,产权可能不宜分割)对小于2万平方米建筑总量的地块无会所或商业配套的应配置在住宅的一楼。其余地块应单独或和其他公建组成建筑单体。

3、一并出让的相邻地块之间,若有市政道路或河道自然隔开的,建议按两个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分别满足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有关要求为宜。(注:不少小区河道上架桥,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4、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可在先期开发的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或者以先期开发区域的建筑面积为基数,配置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提供临时物业管理用房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公共服务设施指标

主要依据:《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6)

设置指标:

1、居住区(含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千人指标为5507~5982㎡,人均用地面积5.5~6.0㎡(不计公共绿地面积);其中:居住区级千人指标为1570~1680㎡,人均用地面积1.6~1.7㎡,小区级千人指标为2642~3007㎡,人均用地面积2.6~3.0㎡,居住区级千人指标为1295㎡,人均用地面积1.3㎡。

2、居住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依照《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由当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考虑

3、街坊级主要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参照具体配置指标执行(具体指标见下表)。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主要依据:《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6)

小区户数及人口计算口径:

居住人口按实际人口数计。未明确实际人口数的,按实际户数乘以户均人数

户均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户均2.8人

户均面积100-150平方米,户均3人

户均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户均4人

执行原则: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根据住宅建筑面积(含保温层)按一个地块规划参数配置规定如下:

1、住宅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

公建配套用房根据《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6)的街坊级千人指标要求配置。分别设置居民委员会、治安联防站、文化活动室、老年康体活动室、服务站。

2、6万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

公建配套用房根据《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6)的街坊级最小规模要求配置。设置居民委员会用房200平方米、治安联防站用房20平方米、文化活动室120平方米、老年康体活动室320平方米、服务站120平方米

3、2万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

公建配套用房根据《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6)的街坊级最小规模要求的二分之一配置。治安联防站10平方米、文化活动室60平方米、老年康体活动室160平方米、服务站60平方米。可不设居委会,但须征求街镇的意见

4、住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

不设居委会用房,街镇有特殊要求除外。治安联防站用房配设10平方米。文化活动室、老年康体活动室、服务站的面积根据《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6)的千人指标按比例计算,三者在满足面积的情况下可综合设置

必备商业业态

主要依据:《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6)

必备商业业态类型:

便利店及其他商店(日用、食用品等)、餐饮(大众化点心)、物资回收站及维修站

执行原则:

1、住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

街坊级商业用房根据《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的街坊级指导性千人指标要求配置便利店及其他商店(日用、食用品等)、餐饮(大众化点心)、物资回收站及维修站一般理解每处不低于最小规模,即便利店及其他商店(日用、食用品等)100平方米/处、餐饮(大众化点心)120平方米/处、物资回收站及维修站50平方米/处。若不满最小规模的,按最小规模要求配设。若周边有相关商业配套,可根据实际情况与街镇意见做相应调整。

2、住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

除街镇有要求外,一般不设小区商业。街镇有要求的,结合周边环境及街镇要求进行配设。

小区活动场地

主要依据:《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6)

主要活动场地类型:

儿童游戏场、健身点、球场等

执行原则:

1、总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

配置儿童游戏场60-100平方米、健身点100平方米、球场160平方米。其中儿童游戏场和健身点可结合绿地设置

2、6万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

配置儿童游戏场60-100平方米、健身点100平方米、球场160平方米。其中儿童游戏场和健身点可结合绿地设置。

3、2万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

配置儿童游戏场60左右平方米、健身点50左右平方米。儿童游戏场和健身点可结合绿地设置。

4、住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

综合配置儿童游戏场和健身点100平方米,可结合绿地设置。

其他设置

根据其他管理需求,还应当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还包括:

1、供电、供水、燃气等市政公建配套用房由专业配套单位需求明确;

2、垃圾收集房或小型垃圾压缩站等环卫设施用房,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明确;

3、住宅小区停车位,由交通管理部门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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