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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修缮工程施工规程(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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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古建筑修缮工程施工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办保函〔2017〕567号


各省、自治区、:


为规范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施工与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局编制了《古建筑修缮工程施工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将《古建筑修缮工程施工规程(征求意见稿)》送你局(厅)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7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凌明、姜文锦

电 话:010-56792085

传 真:010-56792133

邮 箱:wenwuchu@sach.gov.cn


附件:《古建筑修缮工程施工规程(征求意见稿)》


2017年5月16日


附件

古建筑修缮工程施工规程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术语

第四条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修缮工程阶段划分

第二章  修缮准备阶段

第六条  现场复核

第七条  图纸会审

第八条  设计交底

第九条  实施阶段施工设计

第十条  现场布置

第十一条  项目部

第十二条  上岗培训

第十三条  技术准备

第十四条  修缮材料和机具准备

第十五条  专业分包

第十六条  修缮工程开工条件

第三章  修缮阶段

第十七条  修缮保护措施内容及要求

第十八条  修缮一般流程

第十九条  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

第二十条  例会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材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进度管理

第二十四条  造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料管理

第四章  竣工验收阶段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章  保修期阶段

第二十八条  保修期限

第二十九条  保修期阶段巡查制度

第三十条    质量缺陷责任归属界定

第三十一条  质量缺陷修复

第六章  修缮工程资料

第三十二条  修缮工程资料

第三十三条  修缮工程资料移交和报告出版

参考文献及规范性引用文件


附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规范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施工与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古建筑修缮工程,是施工和保修过程中必须执行的基本工作程序。


第三条  术语


(一)古建筑

特指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文物行政部门批复同意的设计方案编制,内容应包括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预算、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等。


(三)施工设计

以修缮工程为对象,由施工单位编制、用以指导修缮过程的技术、经济、安全和管理的综合性文件。


(四)现场平面布置

依据施工技术设计文件要求和现场情况,确定修缮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功能分区,明确临时道路、各类线路和各种设施的走向(或位置),绘制现场平面布置图。


(五)项目部

施工单位针对组建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修缮工程的、协调、控制和决策,动态管理各施工要素,对修缮工程的安全、进度、质量、成本等负全责。项目部主要包括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资料员、造价员等。


(六)施工进度计划

为实现预定的工期目标,统筹安排施工顺序、起止时间、各工种和各工序的衔接关系。


(七)专业分包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或经业主单位允许,将专业性强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八)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根据施工方法、使用材料、规格等在分部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


(九)分部工程

单体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根据修缮工程的工程部位、构件特点、使用材料、设备种类、建筑结构形式等划分。


(十)单体工程

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体工程。


(十一)总体工程

古建筑修缮工程的全部工程内容,由一个或多个单体工程组成。


(十二)交接检

修缮中,某专业工种完成后,在作业面移交给其他专业工种时进行的检查,是施工单位内部的一种检查制度。


(十三)样板制作

针对修缮中的重要工序、节点或材料加工,提前制作修缮样板,以指导施工人员掌握工艺要求,熟练操作,确保修缮质量,并作为验收标准。


(十四)修缮成品保护

修缮中,施工单位针对已完成修缮的部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避免受到后续施工影响。


(十五)工程资料

修缮中形成的所有技术文件,以及反映修缮工程进展情况的各种资料。


(十六)设计变更

修缮中,勘察设计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调整、修改施工技术设计文件中原定的工程范围、内容或性质的行为。


(十七)工程洽商

修缮中,参建各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或设计变更要求,以洽谈方式调整、商定施工技术设计文件中原定工程做法、材料及工程量的行为。工程洽商包括技术洽商和经济洽商两类。


第四条  一般规定


(一)古建筑修缮施工必须依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施工技术设计文件,严格落实工程措施和技术要求。


(二)古建筑修缮施工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原则,保护并延续古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历史信息。


(三)修缮工程应合理配置各类资源,施工现场管理及修缮技术应符合文物保护、安全施工和环保要求。


(四)古建筑修缮施工应采用符合古建筑时代和地域特征的传统材料、传统工具及技术,注意传承与保护地方传统营造技艺;不得对采用传统材料、技术及工艺的修缮项目分包。修缮工程施工设计技术文件中涉及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现场试验证明有效、安全后,经勘察设计单位确认,方可使用。


(五)参与施工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业主单位均应树立科研和课题意识,在修缮中认真记录传统营造技艺及修缮过程,工程记录、档案建设、资料整理与修缮施工应同步进行,真实反映工程实际情况。


(六)修缮中应积极采用多种方式向公众展示古建筑修缮过程和研究成果,培育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有条件的修缮工程现场应向公众开放,开展文物保护宣教活动。


第五条  修缮工程阶段划分


古建筑修缮工程分为修缮准备阶段、修缮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与保修期阶段。


(一)修缮准备阶段

应做好现场复核、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编制实施阶段的施工设计,组建项目部,及时开展上岗培训,完成修缮工程现场布置和技术、人员、材料、机具准备,具备开工条件。


(二)修缮阶段

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和施工设计要求施工,做好安全、技术、材料、质量、进度、造价、资料等方面管理工作,及时完成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完成合同约定任务和修缮工程目标。


(三)竣工验收阶段

应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做好竣工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四)保修期阶段

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做好保修期阶段巡查工作,及时发现修缮工程质量缺陷,界定责任归属,解决质量问题。


第二章  修缮准备阶段


第六条  现场复核


业主单位应在开工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熟悉图纸,并进行现场复核。


(一)施工技术设计文件确认

施工单位应确认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内容与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复意见一致,经相关设计负责人签字、勘察设计单位盖章,能够指导施工。


(二)原形制、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复核

施工单位应依据施工技术设计文件,现场复核拟修缮古建筑的原形制、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


1、原形制:复核古建筑的法式特征,明确真实性与完整性,测量关键部位尺寸,记录标高、平面位置等关键控制数据。

2、原结构:自下而上复核古建筑的结构,明确结构形式、承重体系、受力构件等。

3、原材料:复核古建筑的材料材质、颜色、规格尺寸、加工工艺等。

4、原工艺:研究拟修缮古建筑和周边古建筑的营建技术,收集整理当地传统工艺的施工操作要点。


(三)病害和残损复核

对照古建筑病害、残损情况的设计说明及现状图纸,核对病害类型、残损部位、病害程度、受损数量等。


(四)工程做法和工程量复核

对照设计说明及设计图纸,核对工程做法、工程量、工程预算等,明确施工技术设计文件的可行性和对应性。


(五)复核情况记录

根据现场复核结果,由施工单位填写《现场复核记录》(表1-1)、《工程定位测量记录》(表1-2),经项目负责人确认后,作为图纸会审的技术资料依据。


现场复核时应以文字、绘图、照片、录像等多种形式记录修缮前古建筑的保存状态、重要节点构造、工艺特点等,可以绘制节点大样翻样图、彩画小样,描拓重要纹饰,三维记录木雕、砖雕、石雕、灰塑等重要装饰构件。


第七条  图纸会审


完成现场复核后,由业主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代为)图纸会审。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会审施工技术设计文件,按专业分类整理问题,汇总后形成《图纸会审记录》(表1-3)。


《图纸会审记录》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签字确认后交由勘察设计单位予以回复。


第八条  设计交底


业主单位主持召开设计交底会,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参加。设计交底会应包括以下内容:


1、勘察设计单位向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说明修缮工程的范围与概况;古建筑保存现状、保护内容、价值特点;施工技术设计文件的设计目标、设计原则、设计做法、使用材料要求、操作流程、工艺要求;修缮重点与难点等内容。


2、勘察设计单位解答《图纸会审记录》问题。


3、施工单位按专业汇总、整理设计交底内容,填写《设计交底记录》(表1-4),经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业主单位签字确认有效。《设计交底记录》是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


4、勘察设计单位根据设计交底会情况和《设计交底记录》修改完善施工技术设计文件,提交业主单位,作为修缮施工依据。


第九条  实施阶段施工设计


(一)实施阶段施工设计编制

施工单位应根据《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设计编制要求》编制施工设计,填写《施工设计报审表》(表1-5),履行报审程序。


(二)修缮工程总进度计划报审

1、修缮工程总进度计划是施工设计的附件内容。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工期、文物保护工程特点及工程实际情况,研究编写修缮工程总进度计划,明确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节点,并根据总进度计划施工,保证工程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使用。

2、修缮工程总进度计划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及合同规定,明确表达修缮过程和主要修缮做法之间的联系,反映施工、修缮工艺、技术流程等,并考虑不可预见因素影响。

3、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修缮工程总进度计划后,应填写《工程进度计划报审表》(表1-6),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有效。修缮中,施工单位应根据修缮工程总进度计划,按时报送实际进度计划。


(三)修缮工程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1、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是施工设计的组成内容,应在开工前由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写。

2、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应符合工程特点,能够指导实际工作。

3、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修缮施工,发生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条  现场布置


(一)现场平面布置

1、项目负责人应依据施工技术设计文件要求和现场情况,研究确定现场功能分区,明确临时道路、各类线路和配套设施的走向、位置,绘制现场平面布置图。现场平面布置图应作为施工设计的附件内容。


2、根据现场条件,应分别设置修缮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等。不具备条件的修缮工程,应在现场设置管理值班场地,异地设置办公区、生活区。修缮区包括各工种材料加工场地、库房、材料、构件堆场及施工垃圾堆放场地、临时厕所等;办公区包括办公管理用房;生活区包括职工生活用房和生活垃圾堆放场地。


3、应明确现场施工运输道路、主要排水位置、现场临时水源、电源、总闸箱位置及铺设线路等内容。


4、布置要求

(1)功能分区和临时道路、线路、配套设施布置应满足修缮工程施工要求,不得影响古建筑及其附属文物安全。

(2)现场功能分区和场地临时占用应符合施工和修缮流程要求,便于场地运输。

(3)办公区、生活区和修缮区应符合卫生、安全技术要求和防火规范。

修缮工程必须配有固定的办公管理用房。办公管理用房是项目部日常办公、召开例会、存放工程资料档案的场所,应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项目部人员和岗位职责介绍、现场平面布置图、修缮工程总进度计划表、主要规章制度、24小时联系人和电话、监督部门电话应对外公示。

(4)材料加工车间(棚)应远离居民区、游览区,确保场容整齐清洁、道路畅通。

(5)临时设施布置应便于施工,满足人员生活需要。


(二)现场文物登记和临时性保护

1、施工单位应在修缮前逐一登记修缮工程范围内的非修缮文物建筑、附属文物(含室内外陈设、壁画、塑像等)、古树名木,详细记录位置、数量、现状等信息。同时,划定文物建筑本体、非修缮文物建筑、附属文物(含室内外陈设、壁画、塑像等)、古树名木的安全范围,做好临时性防护。

2、施工单位根据现场确认结果,填写《其它文物记录》(表1-7),由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签字确认。


(三)现场围挡和标识

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需求设置围挡。围挡应稳定、坚固,确实发挥防护作用;围挡形式、材质、颜色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

施工单位应在出入口设置修缮工程的基本信息板、安全生产板、消防保卫板、环境保护板、文明施工制度板、现场平面布置图、竣工效果图和应急预案;易损文物周边、危险品存放处等关键位置,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现场临时用水用电、消防和其它临时设施

1、现场临时用水水源和用电电源应由业主单位提供,由施工单位负责现场用水水压、用水量和用电量计算。

2、消防设备设施应根据现场情况配置,位置应明确易找,设备应定期检查更新,符合文物消防要求。同时,应做好修缮工程人员的防火培训,规范现场用火用电行为。

3、应根据施工需要设置存放油料、颜料等物品的专门库房。库房应配备消防设备,地面应防渗漏。废弃的油料、颜料等应集中处理;有毒有害材料处理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严禁随意倾倒。


第十一条  项目部


古建筑修缮工程以项目部的形式实施。


(一)项目部职责

项目部负责修缮工程的、协调、控制和决策,动态管理各施工要素,对修缮工程的安全、进度、质量、成本等负全责。

项目部应当配备与文物价值、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经过专业培训的岗位人员,主要包括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资料员、造价员等。


(二)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项目负责人

(1)全面负责古建筑修缮施工的现场管理和质量控制,并对文物安全和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制订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管理岗位的目标责任制度,履行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职责。

(2)项目人员在开工前熟悉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参与图纸会审,主持编制施工设计和修缮工程总进度计划。

(3)全面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造价、资料、材料、验收等管理工作,每日到岗。

(4)全面负责项目部的技术质量管理,监督修缮技术措施要求的贯彻执行情况,审核各级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解决修缮中的技术难点和重点问题。

(5)项目负责人应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长期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具有实施古建筑修缮工程的经验和能力。


2、专业负责人

(1)负责本专业的施工与协调,严格按照规范标准预检、隐检、质检、试验等工作,负责本专业的质量、进度、安全和现场管理,协调各专业交叉施工和重要修缮流程。

(2)负责本专业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编制、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等技术工作,解决专业技术问题。

(3)参与编制本专业进度计划,负责检查落实修缮任务。

(4)专业修缮期间每日到岗,并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填写《修缮日志》。

(5)专业负责人应当长期参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具备古建筑修缮工程所需的技术能力和经验。


3、质检员

负责质量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修缮中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与工序问题,参加预检、隐检,以及分项、分部、单体/总体工程的质量评定和验收,及时填报、整理质量评定资料。


4、材料员

(1)负责新添配材料、构件的采购、报验、保管和领用工作;按规定做好见证取样和材料复试。

(2)负责修缮中拆卸的老旧材料、构件的保存保管工作。


5、安全员

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管理、检查修缮工程现场安全,定期检查路标、路牌、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负责人员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每日到岗,及时填写《安全日志》。


6、资料员

负责收集、整理、编制、汇总、移交各项修缮工程技术资料、影像资料及检查、验收资料;督促专业负责人、安全员及时填写、移交《修缮日志》和《安全日志》。资料员不得由其他项目部成员兼任。


7、造价员

负责工程预算、进度报量、竣工结算等相关资料的编制、报审工作,核算项目成本、造价等预算指标。


第十二条 上岗培训


上岗培训包括岗前基础培训和技术难点培训。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在修缮准备阶段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岗前培训计划,确定岗前基础培训和技术难点培训内容,报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后实施。未经上岗培训的技术人员不得参与工程施工。


(一)岗前基础培训

1、施工单位应在修缮准备阶段岗前基础培训,培训对象为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8课时。

2、项目管理人员以工程管理、修缮工程内容、目标等为主要内容;技术工人以修缮做法、技术要点、操作规程和安全教育为主要内容。

3、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文物保护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拟修缮古建筑的文物价值和历史信息;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项目中各岗位职责;修缮技术要点和操作规程;古建筑修缮工程施工安全规范;主要工艺作法;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等。


(二)技术难点培训

1、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在修缮准备阶段或修缮阶段技术难点培训,培训对象为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2、培训时间应根据工程复杂情况、技术难度等综合确定,一般不少于4课时。培训内容应针对修缮关键技术、主要工艺和难点问题设置(如罩棚搭设技术要求、文物拆卸技术要求等),进行特殊工艺的实际操作、试做。


(三)人员进场要求

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应统一着装,配戴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上岗证。

工作服和安全帽应标明所属单位,便于人员活动,保护人员安全;特殊岗位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口罩、眼部护具、手套、安全带等防护装备。

上岗证应注明人员姓名、年龄、项目名称、专业工种、所属单位、上岗培训时间等内容,并配有人员照片;项目管理人员的上岗证应与一般技术工人相区别。


第十三条  技术准备


(一)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1、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应针对施工设计内容,进一步明确古建筑修缮工程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工艺,以及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

2、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由施工单位各专业负责人编制完成,并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表1-8),经项目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报监理单位同意有效。


(二)安全交底、施工技术交底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安全交底包括现场安全管理要求与措施、安全操作规程与注意事项等,内容应涵盖文物安全、人员安全与施工安全。

2、施工技术交底包括施工设计交底、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交底、分项工程技术交底以及修缮施工重点、难点交底等。

3、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包括安全防护技术交底和设施安装技术交底,明确修缮前文物安全防护技术、罩棚和各类脚手架搭设技术等内容。

4、安全交底由项目负责人交底到各专业负责人、安全员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根据交底主要内容填写《安全交底记录》(表1-9),经交底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施工时向施工作业施工人员交底的依据。

5、施工技术交底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由项目负责人交底到各专业负责人、质检员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根据交底主要内容填写《施工技术交底记录》(表1-10)、《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1-11),经交底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施工时向施工作业施工人员交底的依据。


第十四条  修缮材料和机具准备


(一)修缮材料准备

1、各专业负责人及材料员应根据施工技术设计文件,统计主要修缮材料的类别,明确材料性能与质量要求、材料调配工艺,保证材料质量满足修缮工程实际需要。施工单位应填写《主要材料类别、性能与质量要求》(表1-12),报监理单位审核。《主要材料类别、性能与质量要求》是修缮材料质量检查的依据。

根据业主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可进行原材料“封样”,填写《材料样品审查封样记录》(表1-13),报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审核。《材料样品审查封样记录》是材料进场检验、工程验收依据。

2、各专业负责人及材料员应根据工程预算与进度计划,统计主要修缮材料的供应数量,保证材料供应满足进度计划与修缮工程实际需要,填写《主要材料供应数量与计划》(表1-14),报监理单位审核。《主要材料供应数量与计划》是修缮工程使用材料供应的时间节点要求。


(二)修缮机具准备

1、修缮机具主要包括各类传统工具、保证安装运输的各种机械、用于检测分析的各类仪器等。施工单位应根据修缮工程需要,配备传统工具,确保在修缮施工中做到原工艺。

2、各专业负责人应根据工程预算与进度计划,统计机具供应数量,明确供应计划,填写《主要机具供应数量与计划》(表1-15),报监理单位审核。《主要机具供应数量与计划》是修缮机具准备的时间节点要求。


第十五条  专业分包


(一)专业分包条件

1、施工单位可将需要采用现代技术实施的加固防护专项工程进行专业分包。可以分包的专项工程包括结构加固、地基基础加固、岩土工程、地质灾害防护、病虫害生物防治、科技保护等。

2、分包工程必须符合施工合同。


(二)专业分包要求

1、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和施工技术。

2、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业主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施工单位应填写《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表1-16),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报业主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  修缮工程开工条件


(一)施工设计、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修缮工程总进度计划获得监理单位审核同意。


(二)完成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复核、图纸设计交底,确认修缮工程的保护措施、工艺做法、工程量与施工技术设计文件相符。


(三)完成修缮前古建筑的现状记录,确定现场的原始基准点、标高。


(四)人员到位且齐备,并完成上岗培训。


(五)完成安全交底、施工技术交底、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六)修缮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指标、以及材料、机具供应计划确定、到位。


(七)影响修缮工程的违章建筑已拆除、清理,现场满足修缮工程要求,可进行封闭管理。工作场地、围挡、临时道路、水、电、消防设施设备等准备就绪;现场文物得到妥善保护。


(八)如涉及专业分包,分包单位获得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审核同意,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九)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单位收到工程预付款。


(十)获得监理单位签发的修缮工程开工许可。


(十一)完成修缮准备阶段的各类资料填报和归档,包括《工程开工报告表》(表1-17)、《工程开工报审表》(表1-18)、《施工设计报审表》、《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工程进度计划报审表》、《现场复核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其它文物记录》、《图纸会审记录》、《设计交底记录》、《主要材料类别、性能与质量要求》、《材料样品审查封样记录》、《主要材料供应数量与计划》、《主要机具供应数量与计划》、《安全交底记录》、《施工技术交底记录》、《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等。


第三章 修缮阶段


第十七条 修缮保护措施内容及要求


(一)古建筑修缮保护措施包括现状整修和重点修复

1、现状整修主要是规整歪闪、坍塌、错乱和修补残损部分,按施工技术设计文件要求清除不当的添加物。

2、重点修复包括恢复古建筑结构的稳定状态,修补损坏部分,添补主要的缺失部分等。


(二)古建筑修缮保护措施应符合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1、现状整修应保留各个时期有价值的历史信息,不必追求古建筑风格、式样的一致。

2、重点修复时新添加的结构应置于隐蔽部位,更换构件应有年代标记。

3、不同时期的构件原则上均应保留;如无法全部保留,必须以价值评估为基础,保护最优价值部分,其他去除部分必须留存标本,记入档案。

4、有重要价值、但无法在原位保存的彩画,应在采取保护措施后,作为文物或档案资料保存,用于重新油饰彩画的依据和必要的展示。

5、油饰彩画的修复和重新制作过程必须有详细记录,纳入工程档案。


第十八条  修缮一般流程


(一)新添配材料、构件采购

应根据施工技术设计文件、《主要材料供应数量与计划》和合同内容,按修缮实施进度的需要进行材料、构件采购。

1、业主单位采购材料、构件

由业主单位采购的材料、构件,业主单位必须保证材料、构件质量符合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及相关标准,物资文件应完整、真实和有效。

2、施工单位自购材料、构件

(1)由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构件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试验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应反映工程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性能等指标,并与实际进场材料相符。

(2)质量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与原件内容一致,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3)施工单位采购时应注意采购周期、批量和库存量,在满足修缮工程进度要求的前提下,适当储备材料(如有含水率指标要求的木构件或需要定制的特殊构件等)。


 (二)新添配的材料、构件进场检查、报验

1、进场检验:新采购的材料、构件进场时,应由质检员和材料员接收、检查材料、构件,如涉及技术问题,设计人员应参加检验。

检验时,应按材料、构件采购和使用计划,明确交验材料、构件的名称、规格、数量、合格证或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等,填写《材料、构件进场检验记录》(表2-1),并报监理单位确认。

2、进场报验:主要材料、构件进场后,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申请报验。

(1)质检员、材料员(或设计人员)检验进场材料、构件,填写《材料、构件进场报审表》(表2-2),经项目负责人确认后,报监理单位进行现场检验。同时,对需要复试的材料、构件按规定见证取样,并送检。复试取样时,应通知监理人员到场,并由监理人员填写《见证记录》。

(2)检验及复试合格后,由质检员、材料员(或设计人员)填写《材料、构件进场报验表》(表2-3),连同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进场检验记录及复试资料等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第一次复试结果不合格,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第二次复试。第二次复试仍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并注明不合格材料、构件的去向。

(4)因使用不合格材料、构件造成质量事故,应依法追究人员责任。      

3、根据施工技术设计文件要求,修缮中选用的老旧材料、构件不适用上述检验、报验程序。老旧材料、构件需经勘察设计单位现场确认后,由监理单位监督使用。

4、材料、构件验收合格后,应按修缮工程现场平面布置要求一次就位,并做好标识。


(三)施工交底

1、安全交底

以修缮准备阶段的《安全交底记录》为依据,由专业负责人、安全员向施工人员进行交底。应根据交底主要内容填写《安全交底记录》,交底双方签字确认。

2、施工技术交底

以修缮准备阶段《施工技术交底记录》为依据,由专业负责人、质检员向施工人员进行交底。应根据交底主要内容填写《施工技术交底记录》,交底双方签字确认。

3、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以修缮准备阶段《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为依据,由专业负责人、质检员向施工人员进行交底。应根据交底主要内容填写《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交底双方签字确认。

4、修缮中如存在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施工单位应按照调整后的方案重新逐级进行安全交底、施工技术交底、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四)保护罩棚及脚手架搭设

1、施工单位应依据施工设计文件,在所需修缮建筑外围搭设保护罩棚,保护古建筑在修缮期间免受自然气候变化影响。

2、施工单位应依据施工设计文件,在古建筑本体内外搭设脚手架,便于修缮不同部位,并保障各种材料的安全运输。有条件的施工单位可使用小型升降机等现代化装备,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性。

3、保护罩棚及脚手架搭设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价值特别重大,或者工艺技术特别复杂、跨年度施工的修缮工程,应搭设车间式作业保护罩棚。


(五)修缮拆卸

1、施工单位应依据施工设计及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要求,在修复前对所需修缮的残损、变形部位及构件进行拆卸。

2、拆卸时,施工单位应按照由上至下的顺序拆卸,注意保持构件的完整性,避免拆卸过程中的人为破坏。

3、拆卸部位及构件应逐一编号、测量、照相和文字记录。仍可继续使用的构件应按照建筑、部位、类别、拆安顺序单独编号、记录,分类码放,做好通风、隔潮、防雨雪、防火以及防污染措施,确保构件完好,满足后续修缮使用要求。无法继续使用的构件,施工单位应统一登记,并由监理单位确认后,交业主单位保管、备查。

4、各专业负责人应填写《拆卸构件登记一览表》(表2-4),绘制构件编号图,并报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确认。


(六)样板制作及报验

1、样板制作

加工方法一致、规格统一、数量较多,或者材质特殊、工艺做法复杂、精度及艺术性要求较高的构件,在加工制作、确定修缮工艺或进行安装前,必须事先制作样板,明确构件加工制作、修缮以及安装的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样板种类和数量由施工单位确定,并根据监理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意见增补。

(1)构件样板可包括砖、木、石、金属等构件样板。

(2)修缮工艺或安装样板可包括大木构架及木装修制作安装、墙体砌筑、屋面苫背、瓦瓦、地面铺墁、雕刻构件及彩画样板等。

(3)价值特别重大,或者工艺技术特别复杂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必须制作拟修缮文物建筑的整体模型或烫样,作为工艺研究和修缮技术确认的依据。

(4)项目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应现场指导并监督样板制作,控制加工技术及工艺操作的准确性。

2、样板报验

样板制作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样板报验表》(表2-5),报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业主单位签字确认。


(七)修缮与实施

1、施工单位应依据施工技术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及各专项施工方案,以修缮样板为标准,进行材料加工、构件修复、制作及安装。

2、修缮一般遵循从上至下、由内到外、先结构后装饰的原则,按照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墙体----装修----油饰彩画----地面的基本顺序实施。同时,应根据设计文件和现场情况,合理确定施工顺序。

3、施工人员应根据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要求,完成修缮中的地基处理、材料配比、加固方法等试验检验,填写《修缮试验记录》(表2-8),由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4、修缮中应按照“计划、实施、检查、处理”循环的工作方法,及时解决处理技术问题,并记录备案,否则不得进行分项工程的检查报验。

5、项目负责人与专业负责人应随时到现场监督,确保工作人员正确使用传统工具,有效利用修缮材料,修缮工艺流程及操作执行到位。同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补充施工方案技术措施、要求。

项目负责人与专业负责人可通过目测、尺量、仪器检验及观察检查等方式进行工地检查,及时填写《大木构架吊直拨正测量记录》(表2-6)、《构件更换、维修、加固登记一览表》(表2-7),并报监理单位确认。

6、修缮中应有效保护彩画、壁画、重要的艺术构件等古建筑特殊部位。有条件的施工单位可聘请当地老工匠或营造技艺传承人作为修缮工程技术指导。

7、如发现新的文物、重要资料或其他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施工单位应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应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核查,提出处理意见,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八)工地检查

工地检查包括自检、互检、交接检、抽检、预检、隐检、质量评定等。

1、自检、互检、抽检: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或项目部管理人员(专业负责人、质检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程质量,对不合格项目提出纠正意见,并在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检。检查人员应做好质量控制活动的记录,填写《修缮检查记录》(表2-9),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2、预检:凡对下道工序的质量具有约束作用的工序、位置线、标高线或工具使用等,均应由专业负责人进行预先检查,填写《预检记录》(表2-10),经质检员核定后,报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预检合格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3、隐检:凡进入下道工序后可能掩盖上道工序的修缮做法,或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认为有必要验收时,应进行隐蔽检查验收。

施工单位完成上道工序后,由专业负责人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表2-11),报专业质检员核定,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填写《隐蔽工程现场检查申请表》(表2-12),向监理单位提出隐蔽验收检查申请。隐检合格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4、交接检:由该专业负责人和下一专业负责人共同检查工程质量、工序要求、成品保护、注意事项、是否存在遗留问题等情况,统一说明、记录,填写《交接检查记录》(表2-13),由交接检双方签字确认。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不合格项目不得进入下一专业工序。

5、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处理应有详细记录,施工单位应填写《工程质量整改报告》(表2-14),经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签字确认,作为工程资料归档备查。


(九)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1、施工单位在分项工程完成、并经专业负责人自检合格、修缮工程资料完整后,应填写《分项工程报验申请表》(表2-15),报请监理单位进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2、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分项工程质量认可书》(表2-16),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步修缮。

3、验收不合格的分项工程,应按要求整改。整改后再提交报验申请,直至验收合格。


(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施工单位在分部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全部完成、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修缮工程资料完整后,应填写《分部工程报验申请表》(表2-17),报请监理单位会同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验收。

2、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填写《分部工程质量认可书》(表2-18),经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业主单位签字确认,方可进入后续修缮。

3、验收不合格的分部工程,应按要求整改。整改后再行提交报验申请,直至验收合格。


(十一)单体/总体工程质量验收

施工单位在单体/总体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单体工程均已完成,且分部/单体验收质量合格、修缮工程资料完整后,即可向监理单位提出单体/总体工程质量检查报验申请。


1、验收条件

(1)完成合同约定,以及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的各项内容。

(2)技术档案和修缮工程资料完整。


2、验收内容包括修缮工程实体质量、观感质量及修缮工程档案资料。


3、验收时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施工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材料封样、修缮样板等为依据。


4、验收程序

(1)单体/总体工程质量预验收

①工程施工全部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相关人员对单体/总体工程实体质量、观感质量及修缮工程档案资料进行自检。

②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单体/总体工程质量预验收报验表》(表2-19),同时完成《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修缮工程概况及实际完成情况、施工单位自评的修缮工程实体质量情况、施工单位自评的修缮工程资料完成情况、主要安全和功能抽查情况,以及各类问题整改情况。

③监理单位单体/总体工程质量预验收,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对修缮工程实体质量、观感质量以及资料进行预验收,并形成单体/总体工程质量预验收纪要,由各方签认。预验中如发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

④施工单位按预验收纪要整改完毕后,应填写《单体/总体工程质量认可书》(表2-20)、《单体/总体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表2-21),连同《工程观感质量检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修缮工程资料等相关文件报送监理单位。

⑤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单体/总体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审查合格后,会同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签署《单体/总体工程质量认可书》、《单体/总体工程质量预验收报验表》。

⑥单体/总体工程质量预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单体/总体工程质量验收报验表》(表2-22),申请单体/总体工程质量验收。

(2)单体/总体工程质量验收

①业主单位单体/总体工程质量验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共同参与。验收合格后,参与验收的各方应在《单体/总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2-23)上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确认。

②单体/总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应签署《单体/总体工程质量验收报验表》,进入竣工验收初步验收。


第十九条  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


(一)工程设计变更

1、修缮中如发现工程项目或施工技术设计所涉及的工程范围、内容或性质变更时,施工单位应视情况立即全面或部分停止修缮,填写《工程停工申请表》(表2-24),向监理单位、业主单位提出停工申请。

2、停工后,业主单位应及时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到现场勘察,进行工程设计变更,并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3、设计变更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后,业主单位应立即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施工技术设计文件调整,并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将调整后的施工技术设计文件交施工单位。

4、施工单位重新调整施工设计,编制专项补充施工方案。专项补充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各专业负责人撰写,报项目负责人审核后,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一并报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实施。必要时,施工单位可专家论证补充施工方案。

5、施工单位调整后施工设计后,应填写《工程复工申请表》(表2-25),向监理单位、业主单位提出复工申请。


(二)工程洽商

1、修缮中如发现需变更或补充施工技术设计所涉及的工程做法、材料以及工程量时,施工单位应立即暂停修缮,填写《工程洽商记录》(表2-26)、《工程量变更表》(表2-27)、《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表2-28),提出工程洽商申请。

2、工程洽商申请经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业主单位现场确认后,方可恢复修缮,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


(三)如古建筑修缮保护措施由现状整修变更为重点修复,特别是由局部加固、局部解体变更为全部解体等主要保护措施调整,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变更,不得以工程洽商代替工程设计变更。


第二十条  例会制度


1、业主单位应建立例会制度,明确例会召开时间、会议流程和记录要求。每周例会不得少于一次,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应参加。

2、施工单位应在例会上汇报修缮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相关情况问题,以及后续工作计划和部署,听取监理单位、业主单位提出的意见及要求,与各方就修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根据会议决议落实、处理。

3、例会应有详细记录,明确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议程、会议决议内容等,并由参会各方签字确认。涉及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重要问题的例会,应留存必要的录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


(一)落实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安全管理目标,按照结构逐层分解安全管理任务,保证责任到人。


(二)明确安全管理要求

1、进入工地现场的人员应佩戴好安全帽,正确使用个人安全装备和机具设备,上岗前进行安全设备检查。

2、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不得在高空中没有扶手的攀沿物上随意走动。

3、危险部位的边沿、坑口应加拦护、封盖,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或设备。

4、大中型机械应指派专职人员指挥、操作;小型及电动工具由专职人员操作和使用。

5、工地现场应严格用火用电要求。

(1)所有临时用电由专业电工负责,其他人员禁止接驳电源。

(2)不得用花线、铜芯线乱拉乱接,所有插头及插座应保持完好,电器开关不得一擎多用。

(3)消防器材安放处应有明显的标记。

(4)工地现场使用明火的地方,应有专人值守,做到人走火灭。

(5)修缮区内不得抽烟;各种易燃材料、废料应及时清理,不得随意堆放,保持现场整洁。


(三)开展安全检查

1、安全检查形式包括定期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开工复工安全检查、专项检查等。检查后应由检查人员填写《现场安全检查记录表》(表2-29),报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签字确认。

2、定期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定期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保护罩棚、脚手架及现场防护、堆料及库房、修缮作业及操作、机具使用及用水用电、消防、文物保护等安全隐患部位。

3、经常性安全检查:

(1)安全员每天例行开展安全巡视、巡查。检查结果应报监理人员审核签认,未经安全工作审签不得进入下一个工作日。

(2)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结合技术、质量检查,同步进行安全检查。

(3)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4、季节性安全检查:因季节气候特点可能造成安全生产的不利影响时,项目负责人应相关人员及时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

5、节假日安全检查:在节假日,特别是重大节日前后和期间,项目部应进行节假日安全检查,检查各项安全、消防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6、开工复工安全检查:在开工复工申请前,项目部应进行安全检查及确认,如保护罩棚、脚手架及物料提升机等在安装、搭设过程中或完成后的安全检查、验收。

7、专项安全检查:古建筑拆卸、归安、隐蔽部位施工、特殊工艺施工时,或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的阶段和部位施工时,项目负责人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四)落实安全应急预案

修缮中如遇雨、雪、风、冰雹等天气,或出现安全事故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启动安全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和文物安全。

(五)安全问题处理

1、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应及时整改。责任人员(单位)应在整改后,向检查人员(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备查。凡是有即发型事故危险隐患的,检查人员(单位)应责令停工,责任人员(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并经检查人员(单位)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修缮。

2、发生安全事故应逐级上报,重大安全事故必须第一时间上报业主单位及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材料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建立出、入库台账,主要材料、构件应依据领用计划合理使用,出入库应登记造册,同时录入电子文档备查,专人负责并签字确认。

(二)一般材料、构件应分类码放整齐,不占用通道,不影响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安全。易受潮或不宜曝晒的材料,应存放在带有顶棚的库房内,或在高台上苫盖存放。

(三)特殊材料应设置专门的特殊料房,硬化处理地面,防止渗漏。易燃及有毒有害材料,应存放在修缮施工现场和居民生活区域的安全距离以外,并必须做好防火、防盗、防泄露措施,由专人管理,据实领用。

(四)修缮中应合理使用修缮材料,防止材料损耗、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第二十三条  进度管理


(一)修缮中,项目负责人按照实际工程情况及时报送年、季、月修缮工程进度计划,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方可执行。


(二)修缮工程实施进度应符合修缮工程进度计划。项目负责人应经常检查计划进度的实施情况,并及时记录。当出现较大变化时,应调整进度计划,填写《修缮工程总体进度计划报审表》(表1-6),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确认。


(三)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延期申请表》(表2-30),及时报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申请核准延长工期。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同意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调整修缮工程进度计划;未经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工期。


(四)资料员汇总整理各专业负责人报送的当月用工、用料情况,按月填写《工、料、机动态表》(表2-31),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监理单位,便于监理单位、业主单位了解施工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工程具体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造价管理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及时办理工程(量)价款的报审及支付申请。

(一)工程量报审:修缮中,造价员应按实际情况统计当月完成工程量,经项目负责人确认后,填写《工程量核定表》(表2-32),并报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审核确认。


(二)进度款报审:造价员应根据进度报量和经济洽商内容,及时编制完成工程进度款申报资料,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填写《()月工程进度款报审表》(表2-33)、《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表2-34),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业主单位拨付款项后,施工单位应做好经费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经济洽商:根据设计变更内容和工程洽商内容,及时办理并进行工程造价调整及补充,填写《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表2-28),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四)工程结算:单体/总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施工技术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资料编制工程结算,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第二十五条  资料管理


(一)修缮工程资料必须由资料员管理,收发资料应有详细的登记记录。


(二)资料员应及时收集、分类整理保存各类修缮工程资料,同时建立电子文档,便于查阅;项目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资料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处理存在问题,确保资料完整、准确、真实、有效。


(三)各专业负责人、安全员应及时填写《修缮日志》(表2-35)、《安全日志》(表2-36),按时接受资料员检查,并在验收后与其他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四)涉及工程质量、工地安全、工程技术变更、工程洽商、工程检查和验收等重要问题,必须留存详细、完整的资料,作为工程管理、责任追究和竣工验收依据。


(五)修缮中,重点工艺、关键工序、传统营造技艺应进行摄影摄像记录。记录时应针对同一个部位,采用同一角度,分别在修缮前、修缮中、修缮后以及隐、预检前后,进行固定影像采集。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构件,应在拆卸、保护和安装等环节进行详细测绘、摄影和文字记录。鼓励有条件的施工单位开展修缮全过程影像记录。


(六)修缮工程资料和档案的编制深度应满足工程管理、验收及编制修缮报告的深度要求。工程验收后,现场资料必须全部装订成册,统一归档保存。


第四章 竣工验收阶段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一)工程竣工初步验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应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四方进行单体/总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业主单位向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申请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三)参加工程竣工初步验收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初验意见进行整改。初验合格后,业主单位应于工程竣工一年后三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四)未经初验或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应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依照验收意见在期限内完成整改,重新履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第五章  保修期阶段


第二十八条  保修期限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保修工作,保修期限以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不得少于五年。保修期自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保修期阶段巡查制度


(一)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单位做好保修期阶段的定期巡查工作,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项目部相关人员参加巡查。


(二)巡查周期为每季度一次。遇到风、雨、雪、雹等易影响古建筑修缮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天气时,业主单位应第一时间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巡查。


(三)定期巡查时,应重点检查古建筑修缮工程涉及的部位、构件,及时发现修缮后或使用中的问题。巡查结束后,由施工单位各专业负责人填写《保修期阶段巡查记录》(表3-1),记录巡查时间、巡查项目、发现问题等内容,报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质量缺陷责任归属界定


保修期阶段进行定期巡查时发现的问题,应以《保修期阶段巡查记录》为依据,由监理单位调查分析工程质量缺陷原因,并确定责任归属,报业主单位。质量缺陷修复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一)施工单位原因所致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无条件承担修复义务和费用。


(二)非施工单位原因所致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承担修复义务,业主单位承担修复费用。


(三)使用不当、第三方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古建筑修缮工程质量缺陷的,不属于保修范围。


第三十一条  质量缺陷修复


(一)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合格并移交业主单位使用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要求承担保修义务,在保修期限内负责修复质量缺陷,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拖延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履行保修义务不到位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保修期阶段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时,业主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保修期阶段的工程资料编制要求应与施工阶段工程资料编制要求相同。


第六章  修缮工程资料


第三十二条  修缮工程资料包括修缮准备阶段资料、修缮阶段资料、保修期阶段资料。


(一)修缮准备阶段资料

《现场复核记录》(表1-1)

《工程定位测量记录》(表1-2)

《图纸会审记录》(表1-3)

《设计交底记录》(表1-4)

《施工设计报审表》(表1-5)

《工程进度计划报审表》(表1-6)

《其它文物记录》(表1-7)

《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表1-8)

《安全交底记录》(表1-9)

《施工技术交底记录》(表1-10)

《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1-11)

《主要材料类别、性能与质量要求》(表1-12)

《材料样品审查封样记录》(表1-13)

《主要材料供应数量与计划》(表1-14)

《主要机具供应数量与计划》(表1-15)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表1-16)

《工程开工报告表》(表1-17)

《工程开工报审表》(表1-18)

   

 (二)修缮阶段资料

《材料、构件进场检验记录》(表2-1)

《材料、构件进场报审表》(表2-2)

《材料、构件进场报验表》(表2-3)

《拆卸构件登记一览表》(表2-4)

《工程样板报验表》(表2-5)

《修缮试验记录》(表2-6)

《大木构架吊直拨正测量记录》(表2-7)

《构件更换、维修、加固登记一览表》(表2-8)

《修缮检查记录》(表2-9)

《预检记录》(表2-10)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表2-11)

《隐蔽工程现场检查申请表》(表2-12)

《交接检查记录》(表2-13)

《工程质量整改报告》(表2-14)

《分项工程报验申请表》(表2-15)

《分项工程质量认可书》(表2-16)

《分部工程报验申请表》(表2-17)

《分部工程质量认可书》(表2-18)

《单体/总体工程质量预验收报验表》(表2-19)

《单体/总体工程质量认可书》(表2-20)

《单体/总体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表2-21)

《单体/总体工程质量验收报验表》(表2-22)

《单体/总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2-23)

《工程停工申请表》(表2-24)

《工程复工申请表》(表2-25)

《工程洽商记录》(表2-26)

《工程量变更表》(表2-27)

《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表2-28)

《现场安全检查记录表》(表2-29)

《工程延期申请表》(表2-30)

《()月工、料、机动态表》(表2-31)

《工程量核定表》(表2-32)

《()月工程进度款报审表》(表2-33)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表2-34)

《修缮日志》(表2-35)

《安全日志》(表2-36)

 

(三)保修期阶段资料

《保修期阶段巡查记录》(表3-1)

第三十三条 修缮工程资料移交和报告出版

    (一)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协助业主单位整理修缮工程资料,装订成册,建立工程档案。

(二)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将相关验收和整改资料移交业主单位,统一归档保存。

(三)保修期阶段的工程资料,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协助业主单位整理、归档,统一保存。

(四)业主单位应将工程档案纳入文物“四有”档案,明确使用要求,妥善保管。鼓励有条件的业主单位建立数字化档案系统,便于资料查阅。

(五)落架大修、文物价值重要或工程经费投入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重要修缮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


参考文献及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

《长城保护条例》(2006)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设计编制要求》(2016)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16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

《古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规范》WWT 0034-2012

《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 青砖》WWT 0049-2014

《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 青瓦》WWT 0050-201

《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 木材》WWT 0051-2014

《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 石材》WWT 005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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