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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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毒品问题死灰复燃,青少年成为其中最大的受害者。当前关于毒品的研究从多学科角度积极探索青少年吸毒的成因,第一类是生物学角度的遗传基因基础,认为所有成瘾的行为可能都是大脑中某种共同生理或生物化学的活动。某些个体具有生物学上的遗传易感性,拥有成瘾体质和成瘾人格。第二类是心理学角度的差异交往影响,认为青少年在与主流社会交往中体验到的低自尊以及与吸毒同辈群体交往中习得的行为方式,影响吸毒行为的发生。第三类是法律角度的快乐-痛苦原则。犯罪学古典学派认为所有人是根据自由意志、在追求快乐与痛苦最小化的过程中理性实施行为的,吸毒行为也是根据这一原则理性计算下的产物。
中学生开展预防教育工作
以上三种吸毒成因的分析框架,大多强调吸毒者的个体责任,认为吸毒者应该全权为自己选择不当及让自己走向药物成瘾的行为负责。然而当前毒品问题日益严峻的现状表明,关注个体责任与遗传基因的毒品教育和药物治疗,在解决毒品问题方面很少有成功的。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社会学者开始探索毒品使用与结构劣势之间的关系,提出对毒品使用的认识应该与资源剥夺联系起来。研究表明,毒品使用与结构劣势之间存在明显关联,结构劣势人群更容易成为毒品的受害者。与广泛人群比较,吸毒人员更有可能遭遇困难的童年,处于未成年阶段,与正式教育斗争,难以获得学历和就业,更可能吸食非法毒品和从事犯罪。不过仅仅展现吸毒青少年遭遇的社会结构劣势是不够的,分析他们通过结构性劣势产生吸毒行为的机制,才是认识和解决毒品问题的根本所在。因此只有从结构层面关注吸毒者的社会背景因素与制度影响机制,才能对毒品问题的本质有一个全面的理解。笔者通过对上海、云南、海南三个省份共35名18-39岁之间的吸毒青年的深入访谈,发现吸毒人员是在社会化的进程中通过学校教育、劳动力市场、社会支持系统及犯罪格局体系等社会制度的潜在排斥机制,共同组成影响青少年使用毒品的过程模型。
首先,受教育阶段的学校排斥。学校作为个体儿童时期重要的社会化单位,在增加升学率与维护纪律的双重压力下,对于所谓的“差生”、“坏生”,不是及时地引导和纠正这些学生在学业和行为上的问题,使他们重新回到正确的学习轨道,相反地,学校和老师要么严厉处分,要么放任自流,希望能尽快把“差生”“坏生”推向社会,排除出正式的教育领域,从而及时结束学校对问题学生社会化不足所负的教育责任。这导致学业差、爱调皮捣蛋的学生过早退出教育领域。
第二,劳动力市场的排斥。青少年一脱离学校,马上面临“以后要干什么”的去向问题。然而教育资格与技术训练的门槛,加上恶劣的社会经济环境,使得过早退出教育领域、无教育资格证书或者只有低学历证书、缺乏技能培养的青年,很难在社会主流就业体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他们要么长期处于失业状态,要么是“不务正业”,多数吸毒青年的职业状态介于这两者之间,如从事赌博、放高利贷、骗钱、等赚钱方式。即使在主流就业体系内,也只能从条件差、收入低、没升迁机会、变动频繁的次级劳动力市场中去寻找工作。
第三,社会关系的排斥。一般认为吸毒是因为圈子问题,接触的人不好。然而所谓的圈子问题,表面上看是接触坏朋友或接触几个坏朋友的问题,实际上是家庭、学校与同辈群体三大社会化单位共同作用的结果。正是这三大社会化单位在吸毒青年社会化过程中的不充分在场,导致吸毒青年倾向与同辈吸毒群体交往,沾染同辈吸毒群体的生活方式。在家庭交往方面,无论是父母的社会支持缺乏还是过度,吸毒青年的父母提供的社会支持网都没有得到应有的效果。在学校方面,过早退出学校使他们与学校就学的主流同学接触机会越来越少,他们认识的朋友基本上都是“混社会”的人,即没有正式工作,一天中大部分时间都放在玩乐上的社会人。当青年面对多样的娱乐场所与社会上的复杂人群时,慢慢习得了“混社会”朋友以娱乐为主的边缘化生活方式,使他们接触毒品的机会大大增加。而无业或不务正业也增加了他们对于越轨亚文化和娱乐生活方式的认可,降低了使用毒品的风险意识。对他们来说,或是出于娱乐,或是打发时间,或是工作需要,偶尔使用毒品似乎成为生活情境中的合理选择。
第四,司法系统的犯罪格局排斥。尝试过毒品的青年最初并不是直接被看待成“吸毒者”的,可是一旦发生因吸毒被逮捕的偶然事件,他们就被纳入司法系统的犯罪格局选择中,被管理部门定性为“吸毒者”,而这也成为他们吸毒生涯的真正开始。所有因吸毒被逮捕的人员,,纳入“全国禁毒信息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他们的身份证等各类信息会在全国公安系统内共享。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在全国任何地方只要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件,动态管控系统马上自动预警,辖区内的民警就会第一时间赶到证件使用现场,严格盘查证件使用人。这些侦察技术手段的运用,在有利于控制和查获吸毒人员的同时,也制造了有选择的犯罪格局,锁定有过逮捕记录的吸毒者,使这些青年很容易从吸毒的偶尔使用行为转变为长期吸毒生涯。
第五,道德污名的文化排斥。自鸦片战争以来,“吸毒者”一词承载的就是国家落后挨打的惨痛历史记忆,。所以中国社会一直站在道德高度保持着对吸毒者的文化排斥。一旦贴上“吸毒者”标签,所有的吸毒者相对于社会上的他人都失去了道德优势,而所有的保障制度与也在吸毒者的道德污名标准下遭遇潜在剥夺。因此当全社会以道德的名义对吸毒者进行文化排斥,使得这些本来就偏离主流社会的青年,在“吸毒者”的污名下更难被主流社会所接受,吸毒青年的生活机会进一步遭到剥夺,受教育与就业的资格减少,也难以获得社会制度的保障与社会网络的支持。
最后,毒品世界中的自愿性排斥。执法机关逮捕与媒体妖魔化的最终结果是,“一日吸毒,终身吸毒”成为青年吸毒生涯的写照,他们看待自身的方式,也从最初与正常人一样,吸毒只是玩玩,逐渐成为社会的“内部敌人”,成为对社会完全无用的“吸毒者”。他们只能接受负面标签的影响,自愿地与主流社会的生活隔绝开来,在主流社会之外寻找自己另类的生活空间。而这种自愿性隔离也会导致吸毒青年对主流社会的敌意增加与“不受欢迎”的越轨行为的认同上升,使得吸毒行为在吸毒青年的生活中重复出现,成为他们生活中的唯一重心。
将“社会排斥”运用于药物滥用问题,就是“将吸毒现象的定位作为结构的后果,而不是个体的病理学后果,关注从社会中驱逐的个体、家庭和社区的制度机制。”与强调个体归因与个体责任的吸毒行为分析不同,寻找个体行为背后的潜在社会环境及制度排除力量,在青少年吸毒问题的认识上更为根本与隐秘。笔者认为,吸毒青年所经历的这些多面向排斥力量,通过青年社会化进程中的重要事件比如教育、就业、人际及犯罪等作用于个体行为,表面上吸毒行为看成是吸毒青年不会读书而退学、缺乏技能文凭而找不到工作、结交坏朋友而沾染越轨行为方式等个体原因造成的,然而个体归因背后的纪律要求、道德歧视、司法选择等制度影响机制却没有得以揭示,正是这些制度影响机制将吸毒青年层层挤压出正常生活空间,使得他们难以回到正常生活轨道,。因此考虑到社会排斥的政策意涵,揭示影响青年吸毒行为发生与巩固的制度隐性机制,目的在于警惕与防止社会排斥成为青少年吸毒的制度推手,希望推动主流社会的制度完善与制度宽容,从而为整合吸毒青年进入主流社会寻求政策回应。
首先,吸毒人员回归社会的根本问题是社会接纳而不是个体适应。吸毒行为的个体归因导致毒品政策对吸毒人员的社会整合产生错误联系,将吸毒人员回归社会的责任主要归咎于个体,而忽视了社会的责任,结果有可能是制造越来越多的结构劣势人群使用毒品,而不利于吸毒人员摆脱毒瘾回归主流社会。考虑到社会因素与制度力量对于吸毒青年进入主流社会的决定性作用,毒品的公共治理应该将重心放在推动主流社会吸纳吸毒人员的制度完善方面,而不是提升吸毒人员回归社会的个体适应能力。面对吸毒青年社会化进程中的社会排斥经验,如何恢复或减少各种制度排斥的负面影响,使吸毒青年重新回到主流社会,应该优先于吸毒人员的药理康复与个体适应,成为毒品管制的焦点。
第二,吸毒人员回归社会需要减少歧视的制度保证。社会工作领域的工作倾向于为吸毒人员的增能和赋权努力,提升吸毒人员适应社会的个体能力。笔者认为,吸毒人员享有同等的平权原则是减少社会歧视和融入社会的根本制度保障。政府应该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消除排除吸毒人员的社会福利制度,从而真正将毒品政策从惩罚取向转向减少危害取向。比如就业安置作为吸毒人员回归社会的重要政策,在吸毒身份的道德污名下变得十分艰难。政府部门应该通过制度安排,率先在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中,取消吸毒经历作为品行不端的标准,逐步打破污名化的公共态度。同时建议社会保障部门将戒毒治疗项目纳入国家医疗保障体系,适当减免戒毒费用,鼓励吸毒人员自愿戒毒。
第三,吸毒人员回归社会需要多个部门多种制度的共同努力。影响青少年使用毒品的过程模型表明,吸毒行为是吸毒人员在社会化进程中遭遇多种制度影响的结果。因此吸毒人员回归社会不是简单地取决于个体的主观意愿与个体努力,也不只是某个制度或某个部门的工作,它是影响吸毒人员社会化的多种制度相互贯穿、多种部门相互协作的结果。与毒品治理直接相关的政策部门相比,毒品治理体系在政策制定、执行、监督与评估过程中,需要更多的部门参与协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青年事务部、民间团体等,治理覆盖面涉及家庭、学校、工作场所、社区、卫生行业等各个日常生活场所。研究表明,三大社会化单位“家庭、学校、同辈群体”在个体社会化进程中的全部到位,对于毒品问题的防控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开展针对滥用药物妇女怀孕及照料新生婴儿的服务项目,保证儿童入学的政策,对青年社交技能的培养等活动,能有效地预防毒品的危害与减少毒品的使用。
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
(作者简介:林少真,现为华侨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
本期编辑:胡冬敏
责任编辑:郭明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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