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零时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停征涉及交通运输部门的船舶登记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
日前,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已正式发文,要求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落实。按规定,自2017年4月1日零时起,船东在海南海事局所属各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时不再需要缴纳船舶登记费,但是在停征日前发生的船舶登记费仍应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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